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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律来救己,用他律来救市——在“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上的发言提纲
2005-09-16  来源:
  

  智(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总裁)

 


    首先衷心感谢建设部领导、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领导以及相关部委的领导多年来对工程保证担保事业一以贯之的关心、指导和支持。这不是一句应景的话,因为没有他们近十年来、具有前瞻性的那种精心呵护,这个行业不会形成、更难发展到今天。

    在中国,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业的一个专业门类。有次我到清华去讲课,课后一个研究生问我,担保业作为中国正在初步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你认为它到底属于朝阳行业,还是夕阳行业呢?这个问题的确问的好,因为任何一个行业,在其创始之初,都会因其蓬勃生命力给人无限遐想和憧憬,但担保业却比较复杂。我说,假如只能用一句话来表达,我只能这样描述:“它是一个还没来得及看见‘旭日东升’之光明却马上面临‘日薄西山’之困境的行业”。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不妨稍作分析:首先声明,应除去政策性担保机构不论,因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属于政府出资,具有准公共财政产品性质,它是担保业的特例,没有普遍意义。从商业性角度来讲,中国担保业不得不面临四大困境:

    一是无公信。没有公众的信任支撑。照理,担保业是社会信用之集大成者,它是用社会信用加上专业风险管理能力去弥补某个个体信用之不足,也就是行业内常说的产生“信用增级”效应。但是,实践结果却恰恰相反,担保业的公信力水平却被认为或被放在社会信用的平均标准之下,以银行为例,绝大多数银行对一般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的共识是“虚、空、假”(因为是虚的、空的,所以也是假的,不具实际意义),根本不予认可,甚至惟恐避之而不及。有一个数据可以佐证,全国目前有4000多家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融资担保,但其总量不及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这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用的是政策性担保,真正属于商业性信用担保的比例还要小,这也就是说,99%,甚至99.5%以上的担保均非商业性担保公司承担,而是采取了抵质押或非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等形式。这里还需说明的是,银行向绝大多数商业性担保公司提出足额反担保保证金的极为苛刻的要求,也就是说,存入1000万,才能担保1000万。在这种看不到“信用增级”或“信用增级”极低的背景下,一个由4000多家专业机构组成的号称全国性规模的行业,其业务总量还只占市场总量的千分之几,这样除了“单点示范”的零星效应以外,哪里能看到“面上开花”乃至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普遍意义呢?

    还有一个“期望越高,失望越大”的例子。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前沿,一向领风气之先。1998年,我们长安公司高层一行去深圳,希望深圳能成为全国工程保证担保首批试点城市。当天晚上,主管副市长礼节性地来看望我们,但没想到相谈甚欢,相见恨晚,一气聊到夜里12点。不仅完全答应做试点,而且希望把这件事情做好做大。“七一”是党的生日,照理只能安排上党课,但深圳市委、市政府却把全市建设行业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副科以上干部1000多人集中在深圳会堂,举办工程保证担保专题讲座,由我介绍国际惯例和国内改革思路,讲了足有3个小时。这个举措的影响和其暗含的意义不可谓之不大。不久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强制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城市。市场培育起来后,担保公司一哄而起,混乱程度超出想象,《沙家浜》里胡传葵当土匪还要“七、八条枪”,但有的担保公司,一两个人就开张,收了保费就跑,公司到处找不着,乱来的结果逼得深圳市有关部门下文,只认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不论好坏,一律拒之门外。作为担保企业,我们不能因果倒置地责怪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政策产生象黑格尔、鲁迅等名家说的“倒洗澡水把婴儿一块倒掉”的负面效应,关键还是自省,行业内部不乱来,会有这样对担保业“期望在先,失望在后”的苦果吗?

    二是无归属。上个世纪90年代初,央行制定过“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专业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序列。1996年,央行给国务院打报告,提出担保行为非金融行为,建议将担保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确定其他部门进行监管。1999年,曾明确财政部为担保业的监管部门,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一直由原国家经贸委现国家发改委主管,住房置业担保又由建设部主管,中国的国情和经验告诉我们,多头监管的结果不是1+1+1=3,而是3-1-1-1=0,多头即无头。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担保业无归属的现实为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无形中布置了一道天大的、目前似乎是无解的难题,这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担保公司要想获得保生存求发展的空间,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具备等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二是具有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两个基本前提近乎臆想和梦幻,根本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但不幸的是,担保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多年并且还在不断持续地在这两个基本前提的轨道上畸形地培育和展开。

    比如说,你得具备和银行一样的信用水平吧,如果你不具备等于或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那么,银行首先将把你“入另册”,无论是反担保条件,还是反担保的程序、手续等,一律视同一般工商企业,使你根本无法发挥“信用增级”的功能。

    再比如说,你得具有高于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吧,请特别注意,这里说的是“高于”,而不是“等于”。我与民生银行总行老行长蔡鲁伦是朋友,有次蔡行长请我参加支持与促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座谈会。我开玩笑给他说,你找我肯定没好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找你要贷款,他如果有足够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你肯定不找我,你们俩直接“联姻”就成了。这就是说,银行只有在借款人担保条件不足或不硬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对于担保机构的需求,担保公司假如不具有高于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这种需求怎么可能转化为现实的交易呢?

    或许正是基于担保业应具有高于银行业风险管控能力的前提,几乎所有的银行在与担保公司谈合作时都会强制性地要求把100%的风险转嫁给你。担保公司的员工不乏这样的体会,银行拿出的保证合同文本,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霸王条款”,一个字不准动,一个标点都不让改。每签一次这样的合同,都会产生一种在“卖身契”按手印的感觉。奢望风险比例分担吗?肯定没门!不仅100%的本金,还有100%的利息,加上100%的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律师费以及所有相关经济损失的风险都要你担保机构独自全部承担。每逢遇到银行的“霸王合同”,内部开玩笑说,原来有个形象比喻:“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现在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态度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提前倒”,非把你拖倒拖垮完事。有句戏言,银行之所以对担保公司这种态度,关键在于他俩既不是一个“娘”生,也不属一个“爹”管。

    可以这样认为,将担保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完全寄托在担保机构是否具有高于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上,逻辑上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央行之所以将专业担保机构改为非金融机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担保业没有必要象银行业那样实施专业化的金融监管,换句话说,担保业不具备和银行业同样的素质以及对素质的要求。但是,在现实中,担保业往往是为银行业服务的,银行业接不了的“单”(担保条件薄弱或不充足的贷款合同)需要担保业接“单”(提供银行所需的连带担保),这就要求担保业的素质必须高于银行业。显而易见,这就不能不形成一种逻辑上的悖论。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真要比银行高,直接托管银行好了,怎么会“沦落”到只能为银行甩出的“包袱”“买单”的境地呢?

再把上述悖论和幻想推展到极端,假如担保机构只具有等同于而不是高于银行业者的风险管理能力的话,那么担保机构的下场只能是死定了,因为你不敢接“单”,或者接一单赔一单,无论进退,脚下均无立锥之地。但事实上,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担保机构不可能现实地具有高于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无论做不做,或者做什么,除非将担保视作赌博,否则,意义何在呢?

    担保公司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担保公司的任何行为,只能受经济规律驱使,这和银行是一样的。在民生银行的座谈会上,所有企业的代表一律盛赞银行为企业“雪中送炭”的精神。最后蔡行长请我讲几句,我唱了一点“反调”,我说,银行向来只会“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向来只会“嫌贫爱富”,而不会“救困济穷”;向来只会“落井下石”,而不会“两肋插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它只会而且只能是把自己的利益和风险放在第一位。按照经济学的观点,这是人作为经济人的本能:趋利避害。担保公司也是如此。根据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说法,就是一只“无形的手”在起作用。

    据说当年央行不想继续承担担保业的监管责任,一个重要考量就是降低金融风险。但是,央行其实没有考虑到另外一面,担保公司是从事管控担保风险的专业化机构,由于趋利避害的“经济人”的本能作用,即使纯粹从自身利益出发,它也会以千方百计地降低担保风险为己任,担保公司的这种专业功能,客观上只会为避免和降低金融风险起到积极作用。不过,如果把担保机构推到社会上“浪迹天涯”,缺乏金融行业所必需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和监管,那么,担保公司经营潜在的客观风险,如担保收的是现金保费(现货),卖的是或然风险(期货),有些居心不良者完全可以打“时间差”,钻空子,捞一把就跑,“我拿青春赌明天”,到明天真要我承担风险时,你连人影都找不着,如此等等之类的风险,都会无限制放大,客观上必然孕育或扩大金融风险,这恐怕是央行当年制定政策者所始料未及的吧。

    现在回过头来看,央行曾认为,担保行为只是一般经济行为而非金融行为,这从任何企业、个人只要具备一定能力都可以实施的一般意义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专业担保机构行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必须纳入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和审批轨道,以维护和确保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有序、稳定、健康运行,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牌照授予,在其中核定“担保”这一经营范围时,都是将“担保”作为专业金融行为进行考量的。这种考量以及从这种考量出发所建立的市场严格准入资格的审批、监管机制,是世界各国银行之间进行信用交往的基础和平台。担保作为一种用途广泛的金融工具,在国际金融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一种现实。央行当年的认识确有偏颇之处。贷款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民间借贷向来如此,但是专业机构办理此事,如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就必须作为金融机构监管,而按照央行处理担保机构的逻辑,是否可以把银行作为非金融机构呢?若真一视同仁,担保业的发展也就是另一番景象了,现在可以假设,如果央行当年不是那种观念,能够前瞻性把握担保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和作用,没有把担保业赶出金融界的大门,那么,中国今天担保业的牌照“含金量”不敢说与银行“并驾齐驱”,至少相差不会象今天这样“天壤之别”,不会出现被逐出金融界“庙门”后风雨飘摇,惨淡经营的窘境,更不会至今仍象“街头游子”,多年徘徊,找不到归属,看不到前途。

    三是无规则。担保业处境艰难的重要特征是无序,无序的重要原因是“乏规”,缺乏规则。以工程保证担保业为例,这个行业发源于美国19世纪末。在探索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从业者与监管者通过“博奕”和“互动”,根据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实践的需要,逐步培育和完善了“保证重于担保”的行业意识。

    美国人说到工程方面的“保证担保”时均使用“surety bond”两个词。“surety”的释义有两条:一是在古英语中表示“确实、肯定”;二是表示“保证,担保;保证人”。“bond”的释义用作名词时主要有三条:一是“契约;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二是“(付款)保证书;保证人”;三是“结合物;粘结剂;结合力;联结”。这两个词放到一起,似乎意思有些重复,要按照习惯说法,直译过来就成了双重担保。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我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业这种“保证重于担保”的行业意识,后来演变成行业规则,在与银行业的竞争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市场主体分别由银行业和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充当。当时美国的银行和中国现在情况一样,只是将工程担保视作贷款、授信业务的一部分,把它与开户结算、存款、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一起放在营业柜台办理,比如说,交100万保证金,立马换开一张100万的保函,柜台小姐既无能力也无经验去考察被担保的施工企业的履约信用情况,也没有可能提供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服务或实施“代为保证履约”,这就极大的偏离了设计和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宗旨和目的。鉴于银行业与工程保证担保业的行规渐行渐远,美国国会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中期通过“格拉斯法案”,禁止银行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但在中国,无论从业者,还是监管者,或舆论界、学术界,对于这个工程保证担保业最为重要的行规重视、认识、研究都远远不够,不要说所有的银行,就是担保公司的大部分,都在重复美国工程保证担保业早期的错误,仅仅是“担保”,仅仅是现金的赔偿,没有“保证先于”的概念,更没有履约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以及违约后先行保证履约,与这个行规相配套的法规建设不仅呈现空白,而且严重滞后。

    行规是行业的“常识”,行规是行业的“原点”。中国的改革,外国人看起来很复杂,其实道理很简单,就是回到常识,回到原点。以联产承包制为标志的中国农村改革,不就是这样吗?但是,“知易行难”,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对于“工程担保”和“工程保证担保”两个基本概念的分歧足以证明这一点。

    四是无利图。自从担保业在中国诞生那天起,整个行业迄今未能挣脱“全行业亏损”这个阴影。对于融资担保来讲,由于政策性担保占了一大块,国家长期实行免征营业税甚至所得税的政策。对于工程保证担保来说,费率一直没有行业标准,费率只是国际标准的几十分之一,甚至更低,严重偏离价值规律,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低费率使得中国工程保证担保市场根本无法向国际再保公司进行分保和再保。

    企业的天职是赢利,通过纳税反馈社会。如果一个行业长期亏损,长期亏损的背后又无法形成良性、稳健的赢利模式;如果一个行业不仅不能通过纳税为社会作贡献,还长期需要社会以免税方式“反哺”,那么,这个行业的生机不仅岌岌可危,而且它的生存必要性是否都需要打上大大的问号呢?

    上述四大困境可能说得尖锐点,言至极端,不过企图能引起更多重视。“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发现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用自律来救己,用他律来救市。自律与他律的钥匙应该就在我们今天参会的每位代表手中。因此,我们有理由对这次论坛寄予厚望。

    衷心祝愿“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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