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 张秋华
所谓工程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2004年6月,北京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同时, 第四条规定,“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
根据《规定》要求,保证人分为三类,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我们认为,相对于其他两类保证人而言,担保公司更适合为委托人或被担保人提供工程保证担保,理由如下:
一、注重保后跟踪服务
“保后跟踪服务”是工程担保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 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与担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担保公司为企业担保后,就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资金运作非常关注,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是决定工程款是否能顺利到位的先决条件,所以无形中,担保公司要参与工程的监督管理,如担保公司派驻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定,督促承包商按施工计划施工;配合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时报验工程质量;监督业主按时履约支付工程款项;协调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
二、有效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工程保证担保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保证担保,更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与精力后买回赔款 ,“一个项目最基本的出发点是先要做好,而不是建不好的时候再进行赔偿。工程保证担保中履约是第一目的”。所以如果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为此,担保人将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寻找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效措施。若该承包商尚有进一步履约的可能性,则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若该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担保人则需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 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或 按合同约定 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而出具保函的银行仅给予业主一定数额的赔偿,其善后工作要由业主承担。这种方式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所以在国外如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而不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
三、对于索赔的反应极为迅速
担保公司的最大利益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价使工程顺利完成,因此担保公司出于控制自身损失的利益驱动,对于索赔的反应极为迅速。因为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任何项目造价的增加,包括对违约事件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的扩大、竣工延期的罚金等,对于担保公司都意味着损失。担保公司进行理赔调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承包商是否违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找继续履约最为恰当的方案,使得担保公司在解决承包商违约的同时,也督促业主严格履约,这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有助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概率
某些情况下,承包商违约的原因可能是客观上不具备必要的履约能力。担保人为规避风险而担当对承包商进行初审的角色,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考察。这样可形成有效的信用过滤机制,排除一部分因承包商高估自己的履约能力而造成的违约,客观上降低了承包商履约失败发生的概率。
五、维护被担保人的利益
银行作为担保人,采用无条件履约保函( Unconditional Performance Guarantee),亦称“见索即付”,即无论业主何时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其提出的索赔日期、金额在保函有效期和担保限额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支付赔偿。而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采用有条件履约保函(Conditional Performance Guarantee),即业主就保函索赔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承包商违约确未履行义务,担保公司对索赔合理性进行调查,如果由于业主不履约导致承包商未履行义务,则担保公司不会对此无理的索赔进行理赔,这体现了有条件保函的公平性原则,维护被担保人的利益。
在我国,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刚刚起步,从事该类业务的担保人数量少,尚未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因此需要建立充分竞争的工程保证担保市场,防止担保人通过其垄断地位妨碍建筑业市场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