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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光:提高我国信用担保经济杠杆效用的研究
2005-12-08  来源:
  

 

谢晓光

 

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摘要: 信用担保经济杠杆的属性主要由放大倍数来直接体现。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经济杠杆效用发挥并不理想。通过模型分析得出,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调查监控成本、反担保控制能力和银行对担保机构的监控成本是决定担保放大倍数的关键因素。互助性担保在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互助担保资金通过委托专业化担保机构运作,或由银行直接介入互助担保机构的运行则能够最好地发挥信用担保的经济杠杆效用。

关键词: 信用担保;担保放大倍数;互助担保;中小企业

 

Abstract: Credit guarantee has the attribution of economic leverage, which is reflected by the multiple of enlarging. At Present, utility of economic leverage in our country are unsatisfactory. Through model analysis, leverage ratio is determined by credit guarantee organization's cost of survey and supervision, credit guarantee organization's ability of counter-guarantee control, and bank’s cost in supervising credit guarantee organizations. Mutual guarantee possesses greater advantage in leverage. The best solution to improving leverage utility is mutual guarantee fund are directed by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or banks get involved in the operation of mutual guarantee organizations directly.

Key words: credit guaranteeguarantee leverage mutual guarantee SMEs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经济杠杆的属性,它起着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保障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作用,对弥补中小企业信用资源不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种属性直接由信用担保的放大功能来体现。

 

一、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经济杠杆效用发挥的现状

 

在我国,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探索、规范、完善及依法推进四个阶段[1]。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一体两翼三层”的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具雏形。在这期间,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及担保资金高速增长(见图1)。这一迅猛发展的势头反映出各级政府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广大中小企业对担保市场的迫切需求。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

尽管担保机构数量及担保资金有了高速增长,但相对于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巨大需求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以深圳市为例,2003年企业申请的担保额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而深圳的所有专业担保机构当年的承保总额仅63.23亿元人民币。因此,在关注担保机构数量以及担保资金总量变化的同时,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去研究,即我国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如何?因为只有提高了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才能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的经济杠杆效用,保证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表1是作者对全国、深圳市及湖南省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效率的统计。

 

1  全国、深圳市及湖南省信用担保资金运用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亿元人民币

 

累计担保金额

在保责任

余额

可用担保

资金总额

社会贡献率a

担保放大倍数b

全国

截至2002年末)

598.18

315.03

242.33

2.5

1.3

深圳市

截至2003年末)

123.23

40.74

28

4.4

1.46

湖南省

截至2003年末)

10.83

5.6

6.13

1.77

0.91

注:全国及湖南省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

    深圳市数据来源于公开资料以及作者自行整理。

        a  社会贡献率   

        b  担保放大倍数=

 

2则是其他国家及地区代表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实际运用情况的汇总。

2  部分国家及地区担保资金实际运用情况统计表

国家

统计年份

担保资金实际放大倍数

德国

1994

26

台湾地区

1994

10

韩国

1995

15

马来西亚

1995

8

法国

1995

22

克罗地亚

2001

20

墨西哥

2001

5

秘鲁

2001

13.8

数据来源:  Doran, A. & Levitsky J. (1997), Credit Guarantee Schemes For Small Business Lending – A Global Perspective

OECD (2002), Credit Guarantee Schemes Survey

通过对表1和表2的数据对比可看出,我国担保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很低,其经济杠杆效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当然,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起步时间较短、自身能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平均不到1.5倍的资金放大倍数,明白无误地反映出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根据规定,我国担保机构允许的资金放大倍数一般为510倍,应该说这一比例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信用环境基础上所确定的,远低于其他国家及地区所确定的标准。然而,我国担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中,距离这一标准却仍有着相当的差距。

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而担保机构资金却未能有效利用的矛盾,如何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的经济杠杆效用,进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以及信用担保业自身的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一、      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的研究

 

一般来说,担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同时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越大,需要担保机构具备更高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从理论上来说,在担保额增加的同时,如果企业违约的概率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严密的监控而维持在原有水平,则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的益处将是非常明显的。首先能扩大受益企业的数量,同时增加担保总额将允许固定成本得到更多的分摊,使每笔担保费用降低,规模经济将得到显现,让担保机构和银行取得更多的收益。另外,增加受担保企业的数量也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分散。从这些意义上来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的作用是积极、有利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若一家信用担保公司可用于担保的总资产为1亿元,其担保费率为2%,担保责任为80%,企业平均违约概率为1%;银行存贷款利率差为3%。在担保放大倍数分别为23时,担保机构和银行的收益比较见表3

3  不同放大倍数时担保机构和银行收益比较表          单位:万元

 

银行

担保机构

 

利差收入

违约损失

变动成本(0.1%

固定成本

年收益

保费收入

代偿损失

变动成本(0.5%

固定成本

年收益

担保资金放大2

600

40

20

50

490

400

160

100

50

90

担保资金放大3

900

60

30

50

760

600

240

150

50

160

 

收益增长率=760-490490=55%

收益增长率=160-9090=78%

 

通过简单对比可看出,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对担保机构和银行都能带来利润的增加,其收益增长率均超过了担保放大倍数本身50%的增长。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担保倍数不可能无限放大。因为担保倍数的增加,意味着获得担保的企业数量将增加,这无形中等同于降低了企业申请担保的标准,势必提高了企业的平均违约概率。

我们来分析在企业违约概率随担保倍数的放大而提高时,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的决定因

素有哪些,进而分析如何有效地提高信用担保的经济杠杆效用。首先从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计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入手分析。

在一项担保融资过程中,担保机构和银行的总成本主要由调查监控成本、担保承诺的程序成本、违约损失成本(包含违约变现成本)以及双方日常运作的固定成本组成[2]。这里除固定成本外,其他成本的大小都和担保机构的担保额是相关的,即和担保放大倍数相关。其中调查监控成本包括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调查监控成本以及银行对担保机构的监控成本。另外,担保承诺的程序成本所占比例较少,将其并入调查监控成本。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总期望收益S用下式表示:

S=(1-ω).(β+α).n.K+ω.g.n.K-ω.n.K(ν1+ν2).n.KF                        1

式中:ω 企业平均违约率

      β 担保费率

α 银行存贷款的利差

n  — 担保资金实际放大倍数

      K   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

      g  反担保物变现后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v1   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调查监控成本

v2   银行对担保机构的监控成本

 

      F  银行和担保机构总的固定成本

这里平均违约率ω和担保放大倍数n成正比,所以取ω=μn(μ>0)代入(1)式,得到:

 

S=(β+α).n.K+μ.n2.g.K-μ.n2.(β+α).K-μ.n2.K(ν1+ν2).n.KF       (2)

 

为让S的值达到最大,则 ds/dn  =0,此时得到放大倍数n为:

 

                  (3)

 

由此,我们得出最优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由式(3)可以看出:在银行存贷款利差和担保机构费率固定的情况下,担保放大倍数和调查监控成本、反担保物的充足率有着直接的联系。由于在调查监控成本中,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调查监控成本占主要成分,因此也可以说,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调查监控及反担保控制能力决定了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优水平。这里的反担保控制能力包含了反担保物的充足率和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

当然,前面的分析是考虑银行同担保机构的共同利益。在现实中,银行和担保机构在取得共同利益的同时,也是一种博弈的关系,集中反应在担保责任比例上。一般来讲,担保责任比例的确定主动权在银行。

对于银行,让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企业违约风险并非是其最优的选择。一方面,银行承担部分违约责任等同于提高了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另一方面,易激发担保机构扩展业务的积极性,利于取得最优的担保放大倍数。通过担保放大倍数的提高,银行所获得的收益也将提高。

再通过数学模型对担保责任比例进行分析。设银行承担的违约责任比例为λ,此时银行的期望收益Sˊ用下式表示:

Sˊ=(1-ω).α.n.K + ω.g.λ.n.K-ω.λ.n.K-ν2.n.KFˊ (Sˊ>0)                   4

这里担保放大倍数n 随着银行责任比例λ的提高而变大,所以取n=ηλ

(η>0);同时ω随n变化,即ω=μn。分别代入(4)式,得到:

Sˊ=α.η.λ.K+μ.η2.λ3.g.K-μ.η2.λ2.α.K-μ.η2.λ3.K-ν2.η.λ.KF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