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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系列研究报告(全)--(连载)
2006-09-01  来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系列研究报告之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衡量与资本金约束          

作者:巴曙松        
   

            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2001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在强调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方面的风险监管思路可以说是一以贯之的。具体来说,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金约束的范围拓展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三大风险,但是,如同当前银行业经营的现实状况一样,信用风险依然是影响银行资本金充足水平的支配性的风险类别。不过,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方面,则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框架,其中的重点就是提出了多种风险的识别和衡量方法,主要是所谓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和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以下简称IRB法),并结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举措。伴随着这些新的监管框架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在多项风险监管的理念方面提出了新的发展方向。简而言之,运用新的方法进行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衡量、进而据此配置资本金,可以说是对全球银行界信贷风险识别和衡量方法的一次巨大变革,值得深入研究。
            一 新资本协议中信用风险衡量的主要变化
            (一)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到新资本协议中的标准法
            通常看来,新协议的标准法是为了保证新旧资本协议平稳过渡的一个衡量方法,其基点是在基本保持1988年资本协议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的基础上,对其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适度的改善。新协议的标准法基本上沿用了1988年版资本协议的划分信贷风险方法,但是作了适度的调整,新的资本协议在继续保留原有的将信贷资产划分为10种的基础上(具体包括:主权贷款(claims on sovereign),公营机构贷款(claims on PSEs ),多边发展银行贷款(claims on MDBs),银行贷款(claims on banks),工商贷款(claims on corporates),住宅按揭贷款(claims secured by residential property),商业楼宇贷款(claims secured on commercial real         estate),和其它贷款)。同时,新协议中的标准法还根据实际状况,补充了两种业务量不断增大的贷款种类,这就是所谓对证券公司贷款(claims on securities firms)和高风险贷款 (high-risk categories)。


            另外,与1988年的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中的标准法还取消了对工商贷款和银行贷款风险权重的主权下限(sovereign floor),增加了风险权重划分档次,更加细致地划分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突破旧协议中风险权重最高为100%的上限,对主权贷款、银行贷款和工商贷款增加了150%系数档,另一方面对工商贷款增加了50%系数档。同时,新的标准法还面对金融业不断发展的信贷风险缓释降解技术(credit 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s),接受了更多降解信贷风险的押品和技术,作为调节风险权重的手段。


            新资本协议中的标准法还针对1988年资本协议中受到最多非议的主权风险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这表现为取消了旧协议中歧视性的、易产生资本套利的区分经合组织成员国(OECD)的方法。同时,新协议的标准法引入了外部评级(external ratings),将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risk weight)与其外部评级相联系,将以往粗线条风险识别架构(broad-brush framework)改进成具有一定风险敏感性(risk-sensitive)的架构。


            (二)新资本协议引入了全新的内部评级方法
            根据已经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在新的IRB法中,新协议根据内在风险的不同特点,也为了便于区分不同资产的风险种类进行风险识别和衡量,新协议将银行业务帐上的信贷资产(banking-book exposures)划分为六种类别,即:(1)工商贷款(corporate exposures);(2)银行贷款(bank exposures);(3)主权贷款(sovereign exposures);(4)零售贷款(retail exposures);(5)项目贷款(project finance exposures);(6)股权贷款(equity            exposures)。在此基础上,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会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评估,促使以风险权重为基础的资本充足评价体系与银行整体风险紧密地联系起来。


            内部评级方法衡量的关键在于对违约及其相关因素的测算,这具体包括违约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简称PD);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简称LGD);违约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简称EAD)及年期(maturity,简称M)。在此基础上,内部评级法进一步通过相关的模型的风险权重计算公式,将风险参数转化为风险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简称RWA)。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内部评级法实际上是对标准法的一个改进,其主要改进方向则是更为灵敏地衡量信用风险及其变动。具体来说,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标准法的风险权重是5个不连续的系数值(即0%、20%、50%、100%和150%),即风险的衡量是跳跃式、也不是连续性的。但是,在内部评级法中,风险权重是由一个连续函数公式计算出来的,其数值可以从0%到625%(LGD等于50%,PD等于20%)。


            二 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衡量过程中的几个关键因素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有几个因素的测算不仅影响到信用风险的衡量,而且还涉及到信用风险监管理念的变化,值得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这几个因素主要包括授信期限问题、抵押问题和授信的集中度问题。
            (一) 新信用风险模型中的授信期限及其影响
            即使是从银行经营的直觉角度说,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新资本协议所提出的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期限越长的授信﹐信贷风险越高。


            期限比较短的授信可以让银行有更大的灵活度采取以下减轻信贷风险的措施﹐这主要是指银行可以在客户财务情况与还款能力意外地转差时停止贷款后者进行定价方面的调整﹐或者要求更有保障的担保或抵押条件。

            从信用风险评估的角度看,授信期限对信用风险的影响主要包括对违约风险的影响和对客户资信转差所带来的信用风险的影响。


            以下数据为标准普尔公司根据9,769个企业债券发行人从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标普发行人评级变化中得到的。途中数据显示,所有评级的客户﹐违约可能性都随着授信期限的延长而增加。对于BBB以下的客户(即属于投机级别的企业)﹐银行一般不愿给予长期授信。


            第一年初评级 于第1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2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3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4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5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6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7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8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9年底违约的机率% 于第10年底违约的机率%
            AAA 0.00 0.00 0.03 0.07 0.11 0.20 0.30 0.47 0.57 0.70
            AA 0.01 0.03 0.09 0.16 0.25 0.35 0.50 0.65 0.79 0.96
            A 0.05 0.12 0.20 0.33 0.49 0.66 0.88 1.13 1.37 1.63
            BBB 0.26 0.60 0.93 1.48 1.95 2.49 2.92 3.33 3.73 4.31
            BB 1.22 3.28 5.66 7.65 9.34 11.26 12.87 14.21 15.83 17.48
            B 5.96 12.10 16.64 19.02 20.49 22.23 24.24 26.11 27.50 29.16
            CCC 24.72 30.42 33.62 36.35 39.93 41.04 42.91 43.20 44.73 46.82

            通常,因为存在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之间的竞争,属于投资评级(BBB级及以上级别)的企业往往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融资;由于债券有流动性比较高的二手市场。因此﹐ 购买债券的银行可以通过在市场上随时出售,或利用衍生工具来缓冲部份由于期限带来的风险(例如﹐当银行预计某债券发行人可能面对降级风险﹐可通过出售其债券来减轻或消除风险)。


            因此﹐向银行进行双边贷款的企业比较多属于投机级别(speculative ratings) 。这也是部份银行对于5年期以上的授信控制得比较严格的原因之一。至于授信期限对客户资信转差所带来的信用风险的影响(probability of downward credit quality migrations short of default),主要是指企业并未违约﹐但由于财务情况、还款能力转差造成评级下降所带来的信用风险。根据新资本协议﹐授信期限主要通过对这类信用风险的影响,从而影响不同期限的授信资产的风险权重及其经济资本。因为当公司资信转差时﹐银行所要求的风险调节后的价格要增加﹐息差(credit spread)拉大。 对于该公司的债务﹐用更高的贴现率/折扣率来计算债务现值,当债务的期限越长﹐其现值的下跌幅度越大。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于2002年7月10日的新闻发布稿﹐巴塞尔委员会已决定在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中﹐要求银行运用MTM(mark-to-market)的方法﹐而不能使用DM(default mode) 的方法来衡量授信期限对信用风险与资本的影响。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 spread) 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 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影响,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研究表明,当企业客户的评级下降时﹐银行给予该客户的长期授信价值比短期授信价值下降幅度更大﹐银行的灵活度也比较低。


            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客户来说,上述两种风险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评级高、PD低的公司违约风险相对比较低﹐而第二类风险则相对比较高﹐尤其当授信期限越长时﹐其资信/评级转差的可能性越高。当这种第二类风险越高时﹐授信期限对风险权重与经济资本的作用越明显。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评级低的公司其违约可能性很大﹐例如﹐CCC级与B级的公司﹐其资信进一步转差时﹐很可能就违约﹐对于这类公司而言﹐第一类风险很高﹐而第二类风险相对比较低。因此﹐授信期限对这类授信的风险权重与经济资本所起的调节作用很小。


            (二)新信用风险模型中的押品及其风险缓释作用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有能力精确评估风险缓释效用的银行使用更多种类的风险缓释工具,但对商业和住宅物业作押仍持保守态度。从这一点看,新资本协议可以是对传统银行物业押品文化一次新的冲击。具体来说,新资本协议第二次咨询意见稿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成:抵押(collateral)、表内对冲(on-balance sheet netting)、担保/信用衍生工具(guarantees and credit derivatives)三大类。


            与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相一致,通常银行处理押品的标准法处理担保交易的方法分“简化法”和“综合法”两种。简化法和综合法认可押品种类的范围不同。总的原则是,能够采用复杂精确的测算方法的银行能够享有较多种被认可的押品,以此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所以,除了简单法和综合法都认可的5类押品外(在贷款行的现金存款、由监管当局认为风险等同于国家部门和公共部门发行的评级在BB-及以上的证券、BBB-级(含)以上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债券、主要市场指数成分股股票)外,综合法认可押品还有不属于主要市场指数成分股,但在认可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某些可转换债券的集体投资份额和共同基金单位,只要投资于在简化法和综合法下都是认可押品的金融工具,且基金单位每日公开报价,也可作为认可押品;银行发行的未经外部评级机构品评估的债券,满足一定标准的,视作相当于A/BBB级债券的押品。简化法计算押品效用的方法简单但准确性相对低,适用于有限利用押品的银行。同时简化法要求认可押品须覆盖风险敞口的整个期限,并且实行每半年盯市,否则押品的作用不被认可;简化法沿用旧协议的替代法,有认可押品保护的债权部分援用押品的风险权重,但是一般最低不能低于20%。


            从具体的计算方式看,综合法较复杂但也更精确。它考虑了押品无法按面值变现的风险和银行无法对押品行使物权的风险,分别用押品值折扣H(所有非现金押品)和对债务的有押品部分订立最低资本金需求W的方法加以调整(巴塞尔委员会根据业界意见已经在2002年7月决定将反映押品残余风险资本需求的w因子转入第二支柱,通过监管检查加以管理)。影响押品价值折扣H的因素包括信用敞口本身价值波动、押品价值波动、押品和敞口存在币种不匹配时的汇率波动等等。折扣系数的确定也有两种选择:监管当局指定的折扣系数,或银行自行测算的折扣系数,当然后者仍要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只认可在不同银行和国家间其信用风险减低作用都有同等重要性、可信性和一致性的押品,因此认可实物抵押须满足以下条件(主要适用企业授信):(1).商业物业:用作抵押的物业或物业项目收益并非债务人的主要还款来源,物业或物业项目收益对债务人风险无重大影响;押品价值也不能明显受债务人收益左右。因此,建筑放款、生地(地皮)、项目贷款和商业物业投资贷款中的商用物业都不属于认可押品。(2)住宅物业:委员会认可中小企业主的私人住宅物业用作贷款抵押,但住宅发展贷款的还款由于依赖住宅租金收入,因此相关的住宅物业不在认可实物押品之列。(3)有认可物业押品保护的债权,押率C/E(在30%到140%的区间内)挂钩,其有效违约损失在40%和50%之间。


            至于高级IRB法,其认可押品的范围较基础法进一步放宽。不限制一些高质量、高流动性的金融押品,以及某些商业和居民不动产作押品,也不要求用基础法中的金融押品确认技术(如金融押品折扣)。只要所使用的押品能够真实、确切、连续一致地降低可能损失,它降低LGD的作用就应该得到反映。但强调银行的LGD值要可靠、同叙作贷款标准的风险特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资料(历史的或外部的)保持一致。


            显然,为了激励银行采用更为复杂、更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型,新资本协议在押品的问题上也采取了相当一致的引导举措。相比较而言,实物押品起码要到上升到基础内部评级法后,才能进入新协议认可的押品之列。如果选用较为简单的标准法,则只能反映认可金融押品的作用。对惯于使用物业押品,组合中缺少金融押品的银行来说,标准法显然难以帮助银行减少风险资本要求。从以上各种方法计算押品成效的差别看,银行如果只有能力选用较简单的方法计算抵押贷款风险资产(如受到押品种类单一、基础资料缺乏和管理信息系统落后等的制约),而导致相当部分抵押授信须用借款人本身评级计算风险权重的话,也无法发挥押品降低风险资产的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物业押品采取保守态度,是新协议带给银行的重要挑战之一,这不仅包括新协议严格限制认可作押品的物业种类(如标准法没有认可实物押品,基础IRB下认可了某些住宅和商业物业为合格押品,但是要满足一定流动性和操作要求等),还包括以保守标准衡量认可物业押品减少违约损失的效用。巴塞尔委员会做出这样的认定,主要是认为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一定比率,才能比较明显地减少违约损失。


            可以预计,巴塞尔委员会对实物押品的保守取态势必增加许多依赖押品的银行的风险资本负担,却能够促使银行转变押品文化,加强对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的评估。通常来看,商业银行在押品的管理政策上,特别需要关注以下几点,如要关注押品发挥风险缓释作用的最低要求(包括押品的法定权益、重估的准确度、盯市周期、押品波动性、流动性、期限/币种的匹配、押品价值与债务人偿还能力的相关性、债项性质、银行管理押品的能力等)、控制押品本身的风险(如要严格限制使用与贷款和借款人风险高度相关的押品,如物业投资贷款以所投资物业及其收益作抵押;鼓励押品类型和来源多样化,逐步引入新资本协议认可的其它金融工具,降低押品集中性风险)、观察历史平均值:估算LGD的依据、进行有效的押品压力测试,并注意促进信用风险缓释手段多样化。


            (三)信用风险集中度管理原则及其国际比较
            当前,对银行的风险集中度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国际范围内来看,特别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促使金融界对于风险集中度管理进行深入的反思,事实上在这次亚洲金融危机中,当时爆发危机最为严重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对于单一客户、一个集团户或者单一行业贷款比重过于集中的国家。风险集中度管理上的失控,不仅容易导致银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而且也使得金融风险十分容易地在不同机构、不同国家之间传染。


            目前,控制风险集中度的惯用做法就是对于单一敞口设定一个比率或者限额。不过,如何合理地设定对于单一敞口的限额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同的做法、甚至存在不少的分歧。目前,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内的国际组织通常推荐的指针是:对于单一客户、一个集团客户的敞口不能超过银行监管资本的25%。而不同国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分歧:(1)如何设定用于控制风险集中度的比率或者限额?(2)如何界定授信敞口?(2)如何界定集团户?另外,同样存在分歧的时,是否对于特定地区、特定行业设定限额?是否对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区别对待,例如在计算总敞口时对于抵押贷款进行调减、是否对于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设定不同的限额、或者根本不考虑抵押与无抵押的区别,等等。


            因此,尽管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风险集中度的控制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这些控制原则,但是,基于市场环境等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巴塞尔委员会以外的一些国际或者地区性的组织也就风险集中度的控制制定了一些原则和指引,这些原则和指引有的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指引基本一致,有的则存在不少差异。对于控制风险集中度的一系列差异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系统深入地把握风险集中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


            作为国际金融监管中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一直十分关注,并且在不同文件中对于风险集中度的控制提出了指引。199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文件:“衡量与控制大额授信敞口(large credit exposures)”,这份文件被认为是总结了当时银行管理大额授信敞口的最佳做法,强调许多银行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信用风险过于集中,因而要求银行考虑在总量层面和大额敞口层面都应当设立限额以控制风险的过度集中。这份文件同时界定了敞口的定义、单一客户和集团户的定义、限额的适当水平等。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25条原则,其中第九条要求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用以控制银行对于单一客户和集团户的敞口。1999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核心原则的方法”,对于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篇“从亚洲危机中汲取金融监管的教训”的工作报告,其中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特别提及银行风险集中度管理失控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时强调银行对单一地区的敞口不能过于集中。


            在具体设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指引时,主要的国际组织表现出相当多的共同性和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敞口限额的设定、授信敞口的界定、集团户的定义等。巴塞尔委员会、世界银行和欧盟都建议,银行对于单一私人部门非银行借款人、以及对一个集团户的敞口,都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同时建议,对于无抵押授信的限额,应当设定为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注意到,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大额授信还从总量层面给予了限制,如有的欧盟国家要求,银行的大额敞口(在欧盟被界定为超过银行资本基础10%的敞口)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8倍。


            巴塞尔委员会提及,对于银行的一些特定的交易对手,如中央政府、公共部门以及银行同业,可以在设定限额时予以剔除,或者给予更高的控制限额。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建议,因为银行授信过于集中在特定的地区、特定的行业,都可能产生风险,因而要考虑设定限额进行控制。世界银行的指引指出,应当建议银行的风险管理者注意,银行在任何地区、行业的敞口的集中度超过资本的5%,都应当引起关注,并且要定期对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关键性的、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巴塞尔委员会则建议,通过反思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银行应当注意贷款增长的速度,凡是贷款增长过快的地区和行业,都应当引起银行风险管理者的关注。


            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建议计算敞口时应当包括所有债权和交易,也应当同时覆盖表内和表外的各种交易。正如巴塞尔委员会指出的,界定授信敞口的定义,主要分歧在于应当包括除贷款之外的哪些授信形式、以及担保和抵押等形式是否可以成为降低授信敞口计算的因素等。巴塞尔委员会批评了一些国际化银行在计算大额授信敞口时采用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所建议的风险权重。这些银行的具体做法是在计算敞口时乘以该资产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中给定的风险权重,例如,对于一笔按揭贷款,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给定的风险权重是50%,于是有的银行在计算授信敞口时也给予50%的风险调节系数。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利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授信敞口,会明显低估授信集中所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同时,这种计算方法过于依赖抵押或者担保的价值,但是,在许多极端的调节下,这都是不可靠的。


            在巴塞尔委员会指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第九条强调,集团户的界定不仅要考虑法律上(legally)的联系,还需要考虑财务上(financially)的联系,例如,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大股东等等。巴塞尔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在控制授信集中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识别单一的借款人之间的潜在联系。在界定有关系的企业时,仅仅考虑那些需要并表的企业是不够的,有的拥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控制者、共同的管理层的企业,也需要引起关注”。


            三 信用风险衡量的内部评级法及其主要运作框架
            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布以来,在国际银行界发挥的积极左右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所存在的缺陷也是同样明显的。于是,20实际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以公司授信为例,首先要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其次要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UL与风险资本时, 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88年协议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 实际上, 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 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 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


            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 因此, 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工作, 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在一年的时间内, 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 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 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 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 例如, 99.5%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 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 一个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 再根据委员会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 以调查为基础的。在该方法下, 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 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


            在上述测算的基础上,银行要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仅仅就我们已经讨论的风险集中度来看,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对于某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都要在计算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 )的同时计算企业本身的非系统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这是可分散风险)。


            为了保证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时考虑到风险集中度的影响, 委员会在授信组合的层面制定了风险集中度的调整因素(granularity adjustment)。 对于集中度比较低的银行, 该调整因素是负数, 对于集中度比较高的银行, 该调整因素是正数。


            四 新资本协议框架下零售贷款和特殊授信的风险衡量和资本金约束
            在信用风险的评估中,公司贷款的评估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比较特殊的类型就是零售贷款和特殊授信,在此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新资本协议框架下零售贷款的风险衡量和资本金约束
            由于在标准法中无零售贷款分类,因此只有在IRB法中有零售贷款的定义。零售贷款定义为符合以下所有四个条件的贷款:(1)借款人条件:零售贷款是借给一个或几个私人,且(或)由此人或人们担保的贷款。(2)产品条件:零售贷款须采用以下某种形式:信用卡、分期贷款(如私人分期、教育贷款、汽车贷款、租赁)、循环授信(如透支)、住宅按揭,和小额工商授信。(3)每笔贷款的金额条件:各地金融监管当局将按照当地的情况,设定一个最高单笔零售贷款限额。(4)贷款笔数的条件:零售贷款必须是银行内贷款组合中贷款笔数众多的一类。金融监管当局可以设定最小贷款笔数的限制。小额工商贷款不符合第一个条件,但在金融监管当局同意、且符合以下条件下,仍然可以作为零售贷款:(a)银行在长期的内部风险管理和评估过程中,一直作为零售贷款处理;(b)这些工商贷款符合其它3个条件。


            至于零售贷款的风险识别与区分方法,在标准法中并无零售贷款分类,因此零售贷款将全部视作其它贷款处理。新协议将银行业务帐信贷资产分为六类,并使用内部评级系统对风险进行进一步地区分。但委员会发现,在使用内部评级系统区分信贷风险时,零售贷款与其它商业贷款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对于工商贷款,银行可以根据主观和客观的综合标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对每一个客户或贷款指定一个特定的评级。这种评级结果是与借款人违约风险相关的,这样,信贷质量的变化就可以反映到评级的变化,信贷组合质量的变化就会导致评级分布的变化。由于这种特性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因此通常每个内部评级可以与一个平均违约率PD联系起来。但在零售贷款中,银行普遍的做法不是给予个别借款人一个特定的评级,而是将贷款按产品品种进行分割(segment),将具有相似风险特性或相同押品的贷款划分在一起。因此,银行通常在零售贷款的产品层面而不是在每笔贷款层面评估风险和确定风险造成损失的特性(loss          characteristics,即包括PD、LGD、EL及EAD)。另外与商业贷款中个人主观判断在借贷中起主要作用的方式不同,零售贷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以多年统计数据和经验为基础的打分模型。


            虽然新协议中,零售贷款的评级体系亦要求同时反映借款人和每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即两维(two-dimension)评级结构要求,但由于在零售贷款中,借款人和贷款的区分经常发生模糊甚至完全取消,因此,委员会允许在评估零售产品的风险时将两者结合起来。


            基于以上原因,委员会认为对每笔正常(performing)级别的零售贷款如工商贷款一样,设立最少6–9级的评级要求是不可行的。相反,委员会认为明确划分零售贷款产品的标准则是更重要的。因此,委员会提出了在区分零售贷款产品的过程中,(a)必须可以明显地区分不同零售产品的风险程度;(b)构成每种零售产品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基本相同的风险特点;(c)零售产品的风险参数必须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并且可以被纪录下来。


            在具体衡量零售贷款的风险时,如果运用标准法,零售贷款中除住宅按揭以外的贷款,仍然沿用旧协议中对其他贷款的规定,即一律将风险权重设定为100%。住宅物业按揭贷款,不论是自住还是出租,风险权重为50%。


            不过,银行如果运用IRB法,银行无法像工商贷款一样由内部评级系统产生每个借款人或每笔贷款的风险参数。虽然委员会现时尚未提出完善的衡量零售贷款信贷风险的IRB方法,但在新协议中有两种建议,即:(1)分别产生平均PD和LGD的方法:银行为每笔零售贷款提供其平均PD值和平均LGD值;(2)直接估算可预见损失EL的方法:银行给出每种产品的平均EL值。


            由于这两种方法皆依赖于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系统进行估算,即风险参数全部由银行自己产生,因此,目前对于零售贷款只有高级IRB法,而没有基础IRB法。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广泛调查的结果发现,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与LGD成正比,并将标准LGD值设定为50,且发现银行业中多将零售贷款风险视为大约相当于工商贷款的一半。以此为基础,委员会提出了以下风险权重计算公式:
            零售贷款风险权重RWR=(LGD/50)x BRWR
                或RWR =12.5 x LGD 选两者之中较小者 。


            其中,BRWR为零售贷款的标准风险权重(retail benchmark risk weight),其公式为:
            BRWR=976.5 x N(1.043 x G(PD)+ 0.766)x(1+0.0470 x(1- PD)/PD0.44)
            其中,N(x)代表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进分布,G(z)代表标准正态分布随机变量的反累进分布。


            以LGD为50%时,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RWR完整分布如下图。
            计算出风险权重RWR后,再计算出零售贷款的风险值=EAD x RWR,再乘以8%,就可以得出银行最低需要配置的资本。委员会将由以上方法计算而来的零售贷款最低资本可以覆盖所有可预见损失EL和不可预见损失UL(unexpected loss)。


            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尝试寻求一个将银行直接估算EL的方法转化为以上PD_LGD方法的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必须满足两种方法的比较,不至于产生其中一种方法是对银行的惩罚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产生资本投机的可能。现阶段,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建议,但尚未进行完全讨论,委员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和发展这个方法。两个转化机制为:(1)使用历史违约频率(historical default frequencies)的方法,这个方法的基本思路为,首先收集每种零售产品的违约次数,以简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得出违约频率,然后得出历史违约率PD,再用公式LGD=EL/PD,计算出LGD,最后仍然使用上面所讲的PD-LGD法公式计算出风险权重。(2)保守的方法(conservative option)。这个方法的基本思路为,对于确定的零售贷款EL值,银行将按照公式EL=PDxLGD,确定一组合理的PD与LGD组合值,然后按照上面所讲的PD_LGD法公式计算出一组风险权重值,银行选择其中最大的风险权重值做为此零售产品的风险权重。正像以上方法是基于零售贷款风险约为相同条件下工商贷款一半的假设一样,委员会亦假设零售贷款的平均年期M为3年,而无须根据不同M对风险权重进行年期调整。


            (二) 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特殊授信内部评级方法与资本金约束
            作为整个信用风险衡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制订新资本协议工作小组于2001年10月公布关于特殊授信的IRB方法的工作文件。通常来说,特殊授信(specialised lending,
以下简称SL)是银行给予公司客户的授信(以下简称公司授信)的一种,SL与其它一般公司授信最主要的区分标准在于一般公司授信的主要还款来源出自借款人公司持续经营中得到的现金;而SL的主要还款来源来自该授信押品的现金(无论是经营押品所得到的现金,如物业的租金,或出售押品得到的现金)。在委员会于2001年1月发出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二次征询意见稿中将SL统一称为项目融资授信。


            SL的种类很多,具体包括:(1)符合SL标准的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 简称PF),这类授信主要用于大型、复杂的项目融资,如电厂、采矿厂、路桥、电讯等项目。借款人公司是专为兴建、经营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除了经营该项目之外,没有其它业务,这类公司也称为特定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其贷款用途可以是用于兴建项目,或已落成项目的融资需要;其还款来源主要来自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其主要押品是项目以及来自项目的现金。(2)能产生收入的物业(income-producing real estate,简称IPRE);(3)设备融资(Object Finance,简称OF);(4)货品融资(Commodities Finance, 简称CF)。


            巴塞尔委员会之所以将SL与一般公司授信区别对待,主要是SL有独特的风险特点,其损失分布也与一般公司授信的损失分布不同。例如,在经济不景时期,SL可能同时出现比较高的违约率与违约时的损失。另外,许多银行用不同的内部评级方法来评估SL与一般公司授信的风险,在内部风险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基于这些理据,委员会特别为SL起草了不同于一般公司授信的IRB工作文件。


            考虑到SL与一般公司授信有明显的不同:银行能够比较准确地衡量公司授信的违约可能性,但由于银行拥有的SL以往历史数据,如违约数据很少,即便先进的银行也未必能衡量有关SL可靠的风险因素。因此,工作文件中提出三种用于衡量SL风险资产的IRB方式:基本方法(the
            basic approach)、初级方法(the foundation approach)、高级方法(the advanced
            approach)。
            主要参考文献
            1 www.bis.org
            2 www.iif.com
            3 中银香港风险管理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小组内部研究简报各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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