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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系列研究报告(全)--(连载)
2006-09-01  来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系列研究报告之七: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作者:巴曙松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       
            
                    
            以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在2002年初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之后,经过繁杂的征求意见和修订程序,将逐步进入实施阶段。中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生效之后的新资本协议必然会成为监管当局监管国内各类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依据和原则之一。如何客观地评价新资本协议框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从而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是当前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中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全面地看,新资本协议框架并不仅仅是一个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同时还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框架、特别是风险管理框架提出了多方面的内在要求。因此,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既是监管机构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改进金融监管的过程,也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


            一 关于支柱一:最低资本金要求及其影响             
            从新资本协议框架构成看,支柱一最低资本金要求在适当延续1988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对资本金要求所覆盖的风险范围、衡量方法等进行了相当重大的变革,成为整个新资本协议框架内容最为复杂、与金融机构相关程度最高的部分。从三大支柱的相互关系考察,支柱一应当是主导性的、基础性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将银行经营活动中承担的风险与资本金要求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风险偏好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需要配置更高的资本要求,而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银行在同等资本额下能够提供更多的授信,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自然更强。
            (一)新的最低资本金配置要求会使中国银行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        

           1 当前中国银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金不足问题
            根据近期国际性的金融机构披露的中国银行业的主要经营数据,中国的银行业,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不足问题是比较明显的。对于银行业来说,充足的资本和合理的资本结构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信心的基本需要,也是银行自身承受各种损失和风险的“缓冲器”。即使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看,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银行并不多。
            银行名称/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中国银行 18.76 8.50 / 8.30
            中国工商银行 5.68 4.57 5.38 5.76
            中国建设银行 5.22 3.79 6.51 6.88
            中国农业银行 6.67 1.44 / /
            平均 7.94 / 5.7 /
            数据来源:法国里昂证券:Banking In China, 2002,september,其中1998年数据未充分考虑不良资产的准备提取不足问题。

            如果按照更为通行、准确程度更高的五级贷款分类,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为显著。
            不良资产比率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按四级分类法 24.12 25.70 14.92 35.06
            按五级分类法 27.51 29.80 19.35 42.12
            差异水平 3.39 4.10 4.43 7.06
            数据来源:法国里昂证券:Banking In China, 2002,september

            假设维持当前的资本金水平不作大规模的补充,那么,就必须显著降低现有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也就是需要对银行体系现存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处置和清理,由此也必然需要注入新的外部资金。高盛公司2002年发布的《China Insight: Banking Reform in China》中,对中国银行业补充资本金的可能成本列出了三个方案,其结论如下表所示。
            项目 乐观方案 中等方案 悲观方案
            重组对象 四大行 银行业 四大行 银行业 四大行 银行业
            银行重组成本(亿元) 7770 14800 21150 35560 34940 57150
            相当于GDP的比重 8% 14% 21% 35% 34% 56%
            AMC的重组成本 6970 9760 12550
            相当于GDP的比重 7% 10% 12%
            银行总重组成本(亿元) 14740 21770 30910 45420 47490 69690
            相当于GDP的比重 14% 21% 30% 44% 46% 68%
            资料来源: 高盛银行:《China Insight: Banking Reform in China》,2002年12月3日

            2 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实施将使得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根据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总体上会有轻微的波动,但是预计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新资本协议框架时的一个基本承诺和理念之一),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好,那么,同一家银行根据IRB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不少银行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之所以需要配置更高比率的资本金,主要原因是因为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覆盖的信用风险之外又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领域,同时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风险的衡量更为敏感,一些原来资产质量欠佳的银行在资产风险的衡量更为清晰,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资本金要求。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总体上看,中国经济改革与经济高速增长使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中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可能会对中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影响到本国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
             
            (二) 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改变总体上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不大,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中国银行业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国家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于这一风险采取了相当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银行对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给予相同的零主权风险权重,在2001年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主权风险的确定则是主要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者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而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下,亚洲地区受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影响最大的是韩国,韩国因为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家风险权重上一直享受零风险权重;根据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韩国的主权风险权重迅速上升50%。而从中国香港来说,由于中国香港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因而在原来的巴塞尔协议下的主权风险权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香港的主权风险权重将会下降到21%。根据测算,中国的国家风险权重也会相应下降,这对于降低中国银行业在国家风险方面的因素导致的资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 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资本协议框架实施的最大挑战
            国际金融学院(IIF)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从发达国家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分析、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例如,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较为常用的方法是所谓评分法,即通过主观建立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这一方法简便易行,但评级的基础有明显的时间滞后,不仅对市场的反映不够灵敏,而且严重缺乏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同时也较少分析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评分方法中采用的相关指标和权重的确定基本上是主观确定的,缺乏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的支持,容易忽视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对重要性;对于不同的评估人员来说,对统一评估对象的评级会有较大的差异,而且同一受评对象在一家银行内部不同的机构和分行接受评估,评估的结果同样会出现显著的差距。

         (1)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是整个内部评级方法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从新资本的整个监管框架看,无论是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都是建立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的。仅仅从信用风险的角度看,在建立内部评级模型的过程中,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资料测算违约率和给定违约损失率等指标。因此,许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方法的第一步,往往是补充录入大量历史数据,由于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数据电脑化程度低、历史数据的积累不够,因此,数据的补充录入工作将相当艰巨。由此也可以看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是以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IT系统为前提的。

            (2)在实施内部评级方法的同时推进信贷政策和流程的重组
            对于许多商业银行来说,内部评级方法的实施过程,往往也必然伴随着信贷政策和流程的重组和完善的过程。否则不仅内部评级方法所必需的数据难以及时采取和有效处理,而且内部评级法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3)在整个银行范围内充分运用评级的结果
            在整个银行层面充分运用评级的结果,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于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之一,这不仅包括所谓贷款定价,还应当包括内部的风险管理授权、准备金的提取等各个方面。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大多数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覆盖面十分有限。

            (4)行业研究一直是中国银行业风险评级的一个薄弱环节
            行业因素对不同贷款人的偿还能力的影响十分显著,但是,当前对于行业的研究十分欠缺,在新的运行框架下,银行业也必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建立相应的历史数据,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为准确地把握不同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创造必要条件。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实施在操作层面往往表现为风险管理模型的建立和数据的采集、处理等技术过程,但是在实质上是对现有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的一个明显的冲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相应地需要在风险管理政策、管理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架构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 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包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性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


            当前,中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应银行的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管理的具体状况确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同时另外考虑操作风险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其中的难题,不仅在于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同时如何整合三大风险于最低资本金要求的这一支柱之下,也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


            (五) 支柱一实施之后可能会导致中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由于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建立过程主要参考了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的做法,因而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商业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的首先遇到的挑战,就是在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文化和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显著的调整,例如在微观方面推进风险业务处理的电子化和风险实时监控、以及风险数据的采集、处理和风险评级结果等在不同业务领域的应用,从中观方面则需要银行根据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和新资本协议的运作环境对相关的零售和公司等业务的流程及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整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构建风险管理模型,实现风险资本的合理配置。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实施带来的最大挑战,还是新资本协议实施之后不同银行之间所需配置的资本金的差异带来的市场竞争能力的显著高下之别。新资本协议提供了比较灵活的、可供选择的风险衡量方式,而越复杂的风险衡量方式所需要配置的资本相应更低,从而为客观上拉大发达地区银行和新兴市场银行、特别是资产质量较差、风险管理能力欠缺的银行之间的差距提供了可能。新资本协议提供的风险管理机制方面的选择的可能性,主要的目的是为刺激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客观上达到风险管理水平比较高的银行可以提取比较少的资本的目标, 这实际上直接将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最宝贵的资本挂勾, 由此形成对资产质量欠佳银行的经营压力。


            为了测算新协议征求意见稿对采取不同方法计算信贷风险及应提取的资本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对一些银行进行了第二次量化影响的调查(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 简称QIS2), 并于2001年11月5日公布了调查结果:“Results of the Second 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中Table 1—Percentage Change in Capital Requirements under CP 2
            Proposals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级法 高级内部评级法
             Credit Overall Credit Overall Credit Overall
            G 10 Group 1 Group 2 6% 18% 14% 24% -5% 5%
             1% 13%   
            EU Group 1 Group 2 6%-1% 18%11% 10% 20% -1% 9%
            Other(non-G10, non-EU 5% 17%   
            注:表格中第一组主要包括国际上活跃的大银行。第二组主要包括规模相对比较小的银行。在新协议下,采取各种方法之所以比现行协议要提取更多的总体资本准备(change in overall capital requirements)是由于新协议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提取资本准备。在QIS2中,银行按照新协议,在标准方法下,要为操作风险提取12%的资本准备,在IRB方法下,要提取10%的资本准备。因此,在表中的overall一栏是加上为操作风险提取的资本准备。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进行的调查, 不同的方法对银行应提取的资本水平有很大影响。以G10第一组的调查结果为例, 从银行为信贷风险提取的资本准备看, 采取标准法的银行按照新协议的规定所提取的资本准备比现行1988年的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准备增加6%, 而采取基础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准备比现行的增加14%, 采取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准备比现行的减少5%。


            所需配置的资本金不同,对于银行的市场竞争会形成相当显著的影响。仅仅以G10第一组的调查结果为例, 假设银行的授信资产总额2000万, 按照1988年的资本协议, 假设该1000万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即使是风险管理水平不同的银行都要为银行给予非公营公司的贷款按100%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银行为这个客户至少要配置$1000 *100% *8% = $160的资本。


            按照上述QIS 2的调查结果, G10第一组中采取不同方法的银行在实施新协议后, 为信贷风险所提取的资本水平分别比现行的水平各有增减:
            按照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提出的标准法,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二次定量调查的结果,预计为信贷风险提取的资本水平比现行的增加6%, 简单计算= $160 *1.06% = $169.6, 假设银行的资本成本为5%, $169.6的资本成本为 $169.6 *5% =$8.48, 即2000万的授信成本中包含 8.48/1000 =0.848%, 即84.8基点的资本成本。


            按照新资本协议中的基础内部评级法,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第二次定量调查的结果, 预计银行需要为这个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提取的资本水平比现行的增加14%, 简单计算为 $160 *1.14% = $182.4, 假设银行的资本成本为5%, $182.4的资本成本为 $182.4 *5% =$9.12, 即2000万的授信成本中包含9.12/1000 =0.912%, 即91.2基点的资本成本。


            如果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根据此前巴塞尔委员会的测算,银行需要为这一项目配置的资本金比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的要求减少5%, 简单计算为$160 *95% = $152, 假设银行的资本成本为5%, $152的资本成本为 $152 *5% =$7.6,即2000万的授信成本中包含 7.6/1000 =0.76%, 即76基点的资本成本。


            通过上述几种资本配置要求的测算和比较, 在实施新协议后, 采取不同方法的银行将为信贷资产提取的资本准备金额与相应的资本成本都有差别, 例如, 采取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的资本成本比采取基础内部评级法的更为节省, 银行可以运用这个节省的部分来增加边际利润或给予优质客户更优惠的定价, 加强竞争优势。


            具体到不同素质的客户来考察,实施不同的风险衡量方法所需要配置的资本的差异更大。参照新资本协议框架, 对于标普评级为AAA与AA级的非金融机构借款人公司, 对于银行给予这类公司的无抵押, 有优先索偿权的平均3年期贷款,采取标准法的银行与采取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分别要按20%与14% 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如果银行给予2000万贷款, 采用标准法的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为 2000万 *20% *8% =32万, 假设5%的资本成本, 2000万贷款的资本成本=1.6万。而对于采取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要为这2000万提取的资本为2000万 *14% *8% =22.4万, 假设5%的资本成本, 2000万贷款的资本成本=1.12万。根据美林公司2001年2月的 “BIS and Pacific-Rim Banks—Impact of New Capital Proposals on Banks in the Region”研究报告, 对于穆迪评级为A级与Baa级的非金融机构公司贷款, 采取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比采取标准法的银行分别节省资本成本达23基点与44基点。


            因此,新资本协议框架通过将风险与银行经营活动、资本金配置等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采用不同的风险衡量方法时会形成相当明显的资本金配置需求的差异,其中对于能够采用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的银行更为有利。新资本协议的这一内在特性在银行争夺风险评级较高的优质客户时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也就意味着,风险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客户基础相当优良的先进银行,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能够节省相当幅度的资本金,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明显的主动。

          (六) 严格遵照新资本协议支柱一而没有可能导致的信贷紧缩
            巴塞尔委员会在研究新资本协议框架时强调,从1988年旧资本协议向新资本协议框架的过渡,会保持总体资本金水平的相对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全球银行业需要配置的资本金如果在新旧资本协议的转换过程中出现大的波动,必然会导致全球信贷总量的波动,这对于全球经济运行会形成明显的冲击。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严格遵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而不及时注入新的资本金,那么银行为了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资本金要求必然会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同时因为资本金不足而减少新的贷款投放。另外,在严格的风险管理框架下,一些风险较高的企业可能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这些因素可能在客观上形成一种信贷紧缩的趋势。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也显现出在新资本协议正式实施之前及时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急切性。


            二 关于支柱二:外部监管及其影响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监管机构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的被动执行身份,转换为新资本协议中的积极主动介入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的身份和职能。具体来说,新资本协议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时,也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如何及时开辟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如何合理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不低于8%水平的覆盖三大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如何评估和衡量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状况、如何运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平等地监管中资和外资银行等,都是新的挑战。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职能的实施,作为整个新资本协议框架的支柱二,实际上还是以支柱一:最低资本金约束为基础展开的。监管机构应当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监控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监管机构要关注商业银行管理层须建立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并制定与银行自身风险状况和控制环境相适应的资本目标;监管部门要评估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作出的资本需求分析,审查商业银行内部的评估程序,在全面考虑风险基础上,确定其资本是否充足并在必要时加以干预。具体来说,外部监管还涉及到银行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引导等方面。


            (一)过分注重抵押的风险管理文化及其影响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中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过于注重抵押这一因素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这一风险管理习惯实际上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贷款偿还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基本思路是不一致的。


              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银行在贷款的决策中,最为关注的是借款人能否偿还贷款,因而最为关键的是对贷款人本身的未来盈利能力、未来的现金流量、企业的管理能力进行独立的分析和预测,越是贷款管理能力强的企业,独立分析的能力就越强。随着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


              与独立的评估盈利能力相比,抵押、担保等则是第二位的,只是一种预防性的风险缓释技术而已。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的目的,不是希望获得抵押的物品,而是为了促使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贷款。过分依赖抵押、使抵押从手段变成目的、从第二位的决定因素变为第一位的,影响的不仅仅是银行业务空间的缩小,还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
              首先,过分注重抵押、忽视从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分析、或者不能独立地进行这些方面的专业分析,必然会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企业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这对于经济增长的潜力是一个打击。据调查,有的企业强调,现在企业与银行打交道,对方首先问你固定资产有多少?抵押物有多少?偏偏不问你产品订单有多少?市场占有率如何?随着现代经济人力资本的影响力不断增长,在许多知识型企业中拥有相当丰富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但是要他们提供一些可供银行抵押的资产,估计并不多,单说这些企业的盈利性往往相当好。


              其次,一些国际银行业专家曾经总结说,过分依赖抵押,是日本陷入经济泡沫和通货紧缩的最为关键性的银行方面的的原因。如果这个判断属实,那么,银行贷款管理能力的低下、过分依赖抵押,还会直接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还是以日本为例。日本泡沫经济的形成,主要是在企业不断购买房地产和股票、推动其价格上升,然后企业用这些房地产和股票来向银行抵押并申请贷款,然后用贷款继续购买房地产和股票。这种循环在银行十分依赖抵押的贷款决策程序下得以持续。事实上,根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统计,在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以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日本的许多企业已经在主业经营中陷入亏损,只能靠土地等的升值来勉强维持,如果日本的银行能够稍微注意一下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就不会在泡沫经济中陷入的那么深。统计资料显示,日本的房地产价格与股价一样一直在缩水,一栋座落在东京市郊的不到100平方米的住屋,10年前价值六千万日元(约50万美元),现在仅仅值1500万日元(约12万5千美元)。不断下跌的房地产价格让日本人觉得越来越穷。但是,到目前为止,东京的地价依然相当高昂,在东京稍微好一些的地区内,三居室的住屋的价格依然高达80万美元,其中地价就占了70%左右。在高地价政策下,日本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土地只有20%用于建设房屋,其他的则大多在大型公司、和个人手中。有鉴于此,有学者建议,日本经济要走出低谷,首先要日本的银行业体系进行改革,摆脱对于土地市场的过度依赖,不再过分依赖贷款的抵押,首先要注重对企业盈利赚钱能力的评估。


              事实上,过分迷信抵押贷款造成金融危机,在经济发展史上已经有不少先例。1934年,上海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跌(大约下跌30%)导致60家钱庄票号的倒闭;1971年,英国因为过度重视抵押贷款,银行体系向地产行业过度融资,于是在地产行业不景气时,必然陷入了一场危机。香港市场上,部分银行过分投入房地产抵押贷款,也是导致其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深受冲击、至今不能复原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抵押本来是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的第二位的因素,在银行缺乏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只能过度依赖抵押这种方式之后,抵押往往到成了制约贷款是否发放的决定性因素、第一位的因素。这样,自然使得银行丧失了许多可以方法贷款并获得盈利的机会,也同时使得许多银行忽视了对于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的分析,于是,许多银行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不能主动采取行动,只能被动地持有一些难以处置、管理和维护还要花费大量精力的、原来以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的抵押品。
              
            (二)新资本协议框架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本身就是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结果。在新资本框架下,为了更好地监管国际性金融机构跨境的经营活动,防止跨境的监管套利,促进监管信息的沟通,应当更为注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具体来说,中国的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新资本协议实施效果的各项磋商和反馈,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并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适应于中国市场的修订意见。在具体的监管举措方面,应当重点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


            (三)监管机构应当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
            目前,监管机构基本上还是适应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仅仅覆盖信用风险的监管范畴,虽然1996年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中加入了有关市场风险的条款,但是协议中突出强调的还是信用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规定还是相对较为笼统。新资本协议框架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除了将利率风险放在第二大支柱中加以考虑外,重点在第一支柱中集中考虑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确立最低资本比率的分母由这三部分构成。至此,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有了一个较为全面而准确的监管框架。但是,目前中国的监管机构基本上还是将监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方面。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


            (四)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基本要求改进现有监管法规体系
            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法律框主要架由《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授信管理法律/规章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是立足于当时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的,因而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自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具体来说,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能够自主根据客户风险大小确定利率水平,但是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定价自主权,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风险定价功能,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贷款通则》在十三、十六、二十四条不仅重申了这条规定,更强调贷款利息的停/缓/减/免均由国务院决定,且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信用风险的管理方面,《商业银行法》仅对贷款业务作出原则规定,许多重要的业务要么尚付阙如,要么十分笼统,对于信贷业务及风险管理流程整合问题缺乏前瞻性的规定;对于信用文化建设缺乏清晰的法律支持,整个信贷风险管理中涉及的尽职调查过程、授信文件完备有效、授信后的跟踪检查机制、非自愿冲突处理机制等涉及不够。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方面也过于简单。


            如前所述,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中过于注重贷款抵押和担保的作用,这一偏颇的认识既有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也有监管法规引导不力方面的原因。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种规定过于强调担保的作用,强调第二还款来源,导致商业银行在贷款种类上以有担保授信为主,信用授信成为一种不正常的情形,这往往使得客户在提供表面可接受担保后银行往往放松对于客户准入的限制,反而加大了授信风险。这都是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而予以完善的。
             
            三 关于支柱三:市场约束及其影响
            由于市场发育和监管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因为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中国的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在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资产持有人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因此,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既要确定具体的银行业需要定期及时披露的资料,也要引导市场强化对于银行信息的分析,逐步提高市场约束的力量。国际经验表明,市场约束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约束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富有成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也是配合监管当局强化监督工作的有效工具。


            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与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相并列的三大支柱之一,对于银行信息披露的强调提高到相当高的水平,这就要求中国的银行业要全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并及时披露,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监管当局在确保达到披露要求方面具有不同的权限。一般性的信息银行可以要求银行及时予以披露,并可以采用谈话、“道义劝说”、斥责、经济惩罚等举措来予以督促。对于一些比较复杂敏感、同时涉及到银行为配置更低资本金要求而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模型时,监管当局还可以采用特殊的督促方法,如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将不允许采用较低的风险权重或特殊方法。衡量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指标还包括所谓重要性,也就是说尽可能不出现重要信息的遗漏或误报,以免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


            客观上说,银行加强信息披露,显然是有利于借助市场力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的。目前,上市股份制银行已按中国证监会要求,一年两次披露经营状况,并在信息披露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随着提高信息披露的力度,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新协议的要求。当然,信息披露宜循序渐进,由粗到细,安排一定的过渡期。


            四 新资本协议框架推动金融业风险管理制度创新

           可以说,新资本协议在中国市场的实施过程,也是新资本协议所包含的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在中国实施的过程,同时也是金融业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过程。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在当前中国的银行业资本金不足、补充渠道不畅的环境下,探索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势在必行。目前来看,这些补充渠道主要包括:上市募集资本金方式;财政资金注入增资方式;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形式;银行从利润中留存积累,通过法定程序转作资本金形式;通过私募形式适当减持国有股,吸收国际金融机构或财团资本,引入新的投资者等等。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方法可能会同时不同程度地采用。


            (二)根据新资本协议要求对风险管理程序与架构进行全面重组,规范会计核算制度,着手数据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高效、集中的会计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处理、业务数据采集和传输、会计数据的集中等方面。在此基础上,积极着手建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需要的数据库。

  
            (三)新资本协议实施的货币政策效应
            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对于银行资本金充足水平的要求和约束,在明显影响到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偏好的同时,也开始成为金融体系实施货币政策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在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资本金约束框架中,维持充足的资本金水平成为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因而这一风险管理理念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本金战略、存贷款行为,进而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而货币政策正是通过影响银行的资本金最优化决策和存贷款决策,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化。


            具体来说,资本金约束对于货币供应量和贷款成本的影响是不对称的。例如,当银行已经达到资本金约束的限制区域,则即使货币当局放松贷款政策、或者降低贷款利率时,银行也不能按照中央银行的政策预期扩大贷款或者降低贷款利率水平;与此相对照,中央银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则银行受到资本金约束的可能性减少,从而获得政策往往较为容易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换言之,资本金约束往往容易在货币政策扩张时期使得政策传导的效率降低,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的传导效率相对较高。


            在简化的银行资本金水平的分析框架中,银行究竟选择持有何种水平的资本金,无非是在外部监管机构的稳健性监管要求和银行股东的风险偏好和回报要求之间的平衡的结果。如果银行持有的资本金水平相对较高,能够较为容易地达到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要求,但是银行的股东会指责经营层对于资本金的运用不充分,从而会影响到资本金的收益水平。


            从全球范围看,在实施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的监管框架的国家和地区,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水平通常会高出8%这一国际水准较大的幅度。据统计,1996年10国集团的银行平均资本金充足水平为11.2%,中国内地香港地区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水平近年来也一直保持在15%左右波动。研究表明,在存在资本金约束的条件下,银行通常会持有较之监管者所要求水平更高的资本金充足水平,以便宏观当局在比较突然的情况下扩张货币政策时可以相应扩张贷款。


            与上述趋势相一致的是,如果银行预期未来贷款会增长,那么就会相应增大对于资本金的持有。事实上,在经济扩张时期,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水平相应会上升。


            从银行的融资结构来分析,如果银行预期外部融资的净成本会上升,那么,银行就会减少资本金充足水平。由于小型银行的外部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因而其资本金水平也就较小。这也是推动银行重组和合并的重要动力之一,因为银行规模的扩大会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本金水平。


            同时,金融市场是否稳定也是影响银行确定资本金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外部需求的波动相对剧烈,银行持有的资本金水平也会相应上升。


            金融市场的结构特征也是影响银行资本金水平的一个外部条件。如果银行市场的竞争性增强、垄断性减弱,那么,贷款市场的弹性增大,银行通常会减少资本金的持有。


            当然,银行股东及董事会所确定的资本金战略,也是影响银行资本金水平及其业务发展空间的重要因素。例如,如果董事会确定要派发较高水平的股息,就会减少当前的资本金水平,从而约束下一时期的贷款扩张能力。


            如同任何已经广泛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强调资本金充足水平约束的原则会对经济运行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通过资本金约束渠道的传导在紧缩和扩张时期的不对称性;同时商业银行根据特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所采取的资本金战略,也会影响到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和风险偏好,从而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波动状况。


            当前,即使参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资本金水平不足的问题在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中依然在较大范围广泛存在,因此需要进行较大幅度的资本金补充。在资本金补充渠道缺乏(如上市渠道不畅、财政补充能力有限等)的环境下,银行如果主要依赖自身的盈利能力来补充的话,不仅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才能满足8%的资本金要求,而且可能会对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形成持续的制约。由于中国内地经济当前尚处于结构性的调整和周期性的收缩时期,资本金的约束效果还不明显;如果中国内地经济步入快速增长的扩张阶段,同时在银行界广泛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要求的资本金约束,那么,就会显著地制约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中央银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坚持资本金约束原则、继续覆盖信用风险的同时,进一步纳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且提出了实施难度不同的风险识别和衡量方法;考虑到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的客户基础和风险管理现状,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中国内地按期实施这一新的协议,其可能的对于经济扩张政策的制约作用将会更为明显。


            同时,新资本协议在客观上还有加剧经济周期波动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风险衡量方法的敏感性(risk-sensitive),在经济收缩时期,银行的资产质量下滑,一方面要求银行提取更高的准备金,同时也要求银行配置更高的资本金,从两个方面收缩了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而在经济上升时期,银行的资产质量改善,在降低准备金要求的同时,也降低了银行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的要求,从而双重放大了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这显然会加剧经济的波动。这一点对于全球的银行业都普遍存在,但对于中国内地来说,银行在社会融资中占据主导地位,使得这种加剧周期波动的效应在理论上会更为明显一些,因此,从监管角度采取对冲性的举措(如要求银行在经济扩张时期增提准备金)在宏观上具有减少经济波动幅度的效果。


            (四)运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银行贷款分类体系的一个设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贷风险管理上的一个根本理念,就是引入违约率(PD)等数量指标来确定客户和贷款的评级,这对于当前银行完善贷款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从原来的“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体系,转换到以偿还能力为主要指标的五级分类体系。尽管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五级分类依然有许多显著的缺陷,例如缺乏客观性和可比性、事前预警功能有限等等。如果能够引入巴塞尔资料资本协议的违约率概念,就可以对当前的五级贷款分类作一个改进。

            1 在贷款分类体系中引入新资本协议贷款分类原则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从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可预见损失等确定客户和贷款评级,这对于改进当前的贷款分类具有积极的意义。建立银行的内部贷款评级体系是未来新资本协议推行的关键环节之一,从改进当前的五级贷款分类着手,可以渐进地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从而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可以提高贷款评级体系的预警性。

            (1)关于资产的分类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中,银行如果要采用内部评级方法,需要对银行的资产划分为6个种类,并且分别进行评级,这主要包括:公司类、银行类、主权类、零售类、股权类、特殊贷款类(如项目融资)。


            从易于着手出发,银行可以将贷款划分为零售、银行和其他类等三类,这种分类虽然相对粗略,但是较之原来不作划分、忽视不同资产的风险管理特征差异的做法无疑是一个进步,而且也与当前大多数银行的贷款管理体制接近。


            (2) 对于零售、银行贷款之外的贷款的评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对于银行的贷款评级,正常类的贷款要划分为6-9个类别,不良贷款类要划分为2个类别,测算违约率时需要积累至少5年的交易数据,同时每年要对违约率进行更新。


            在新的贷款分类设想中,对于五级贷款分类中的第一、二级贷款需要进一步划分为更多的类别,以便金融机构更为灵敏地监控贷款质量的转变和贷款评级的转移,贷款评级的细分不再主要依靠期限、抵押品等条件,而是主要参考更为客观、可靠的违约率数据。


            同时,因为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等国际性的评级公司的客户评级,实际上也是参照不同的违约率进行评级的,银行转而采用违约率来划分贷款的评级,就可以将自身的客户评级水平与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进行匹配(mapping)和对比。


            由于不良贷款已经出现违约的迹象,因此为了减少对于五级贷款分类体系的冲击,可以在初期沿用原来的按照偿还期限等方式的评级方法不作变化,减少对于贷款准备金和银行经营效应的冲击。


            这样,在正常类的贷款评级中,抵押品的重要性就基本上不再考虑了;在不良贷款分类中,抵押品的价值则要给予适当考虑。由于押品和担保的重视程度皆不如以往般高,量化风险主要是根据客户的POD来判断,故同一借款人的不同授信,其评级也是一样。


            如果由于历史数据量不足,部份银行不能自行提供负债人的POD数据的话,可把负债人的风险评级与外部评级作映照,例如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和穆迪投资。评级结构除了新建议的级别外,在合格贷款还可以加入定性的层次,例如可以假定是合格—强(Pass-Strong)、合格—一般(Pass-Fair)和合格—弱(Pass-Weak)。对于一些没有对应的负债人外部评级,银行可主观判断这些具合格贷款质素的负债人评级属合格强、一般还是弱。


            (3) 零售贷款的分类
            零售贷款的分类如果采用违约率概念,需要考虑不同零售产品的风险特征,对于借款人的地区、行业等特征进行评估。在具体的分类中,应当对于零售贷款进行细分,因为不同零售贷款的风险特征是不同的,例如可以划分为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业主贷款、出租车贷款等等。

            (4)违约率的测算
            违约率的引入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贷款评级的关键之一,也是此处我们试图引入以改进五级贷款分类体系的因素之一。首先我们可以继续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荐的违约定义,同时要根本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积累五年以上的基本数据,同时要与市场平均水平进行对比。


            2 引入新资本协议概念改进五级贷款分类的积极意义
            通过引入违约率等新资本协议的概念来改进五级贷款分类,具有多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可以使银行在贷款分类方面接近国际银行业的先进水平,接近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2) 采用违约率进行分类,避免了原来五级分类中依然存在的较大的主观性、以及不同机构之间的不可比性。
            (3) 为那些可能没有足够资源采用新资本协议的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相当简化的实施框架。
            (4) 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变动的监测。


            3 引入新资本协议原理进行评级的难点
            (1) 如何把握贷款评级和客户评级的两维性

            如果在贷款评级中不考虑抵押担保等因素,那么,在正常类贷款的评级中,押品的存在不再是决定一个暴露如何评级的因素,所有对同一借户的各种便利应该归于同一类别(同样的POD),这容易将贷款评级与客户评级混淆。


            按巴塞尔协议对企业暴露的要求,内部评级一方面可区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可区别影响损失程度的债项特征。因此,要求银行具备两方面的评级系统,即客户资信评级及贷款评级的两维评级系统。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CP2)明确规定银行建立两套内部评级系统(即对借款人的评级, 以及给予借款人的授信评级)。 如果要设立两维的评级体系,操作的难度较大。


            (2)巴塞尔协议中一份调查报告反映,很多银行均重视担保人的资力,以弥补借款人资力不足。银行会考虑若借款人的风险可完全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时,评级可予调整。换言之,会同时对担保人及借款人之评估作出比较,并取优者。押品亦是贷款评级中所考虑的风险因素之一,大部份银行视押品可减低银行损失;故在贷款评级中加以考虑。如果新的贷款分类不考虑押品及担保人因素,可能不符合银行的现有惯常做法和巴塞尔资料协议要求,但是如果要实施两维评级的话,又会导致银行被迫投入过大的资源。


            尽管存在不同方面的困难,通过引入违约率等新资本协议中的重要风险管理概念来改进五级贷款分类是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的,可以考虑渐次推进和尝试。

            主要参考文献
            Secretariat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 explanatory note, www.bis.org
            BIS,Internal Audit in Banks and the Supervisor''s Relationship with
            Auditors: A Survey, August 2002
            BI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ing supervisors and banks’ external
            auditors, January 2002
            BIS,Essential elements of a statement of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ing
            supervisors, May 2001
            BIS,Basel Committe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pril 2000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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