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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新办法规范贷款担保
2006-09-08  来源:
  

作者: 郑晓波

 新闻来源: 证券时报     时间: 2006/09/08 08:5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 

    记者昨日从农业发展银行获悉,该行日前出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就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的有关条件、程序和处置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共五章一百八十四条,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向农发行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办法》明确,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 

  《办法》规定,按本办法办理贷款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所需的公证、鉴证、登记、保险、评估、仓储、保管和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特殊情况下,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采用其他的贷款风险控制手段的,可以在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创新贷款担保措施,但须事前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上报农发行总行审定后实施。 

  与此同时,为适应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加强商业性贷款利率浮动管理,进一步做好农发行贷款定价工作,农发行总行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性贷款定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农发行总行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可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将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权限同时转授权给下级行。同时,总行对省级分行商业性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省级分行可依据辖内利率管理水平和贷款定价能力,自主确定辖内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并报总行备案。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行要充分运用利率浮动的自主权,选择合适的客户和贷款实行利率浮动。对具有一定风险的贷款,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要依据规定对利率进行上浮,上浮幅度要能够覆盖信用风险。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盈利水平较高,信用状况较好,对农发行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贡献较大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实行基准利率或利率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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