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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 开发商付3倍担保金
2008-04-10  来源:
  

市建委公布保证担保暂行办法,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

  本报讯 (记者马力)今后,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因合同履约争议造成延期交房等损害购房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在开发或承接新的项目时,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金。

  市建委昨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担保金。

  据市建委副主任孙乾介绍,近年来,建筑市场中的“违约失信”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到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信用和经济制约机制,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履约行为。

  《暂行办法》加大了违约企业的失信成本,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即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担保金,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因合同履约争议造成延期交房等不良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则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让失信的企业受到惩罚,或使其自动退出市场。”孙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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